⑨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下),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
如果这种爱国心仅仅只是主观性的信念,那么黑格尔就称之为意见,所谓意见就只与主观任意相关,而与真实的国家制度没有任何关联,在这个意义上,爱国心就沦为一种盲从。在黑格尔看来,契约论本质上是关于物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国家作为伦理生活的最高阶段,是人伦理自由的实现。
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在国家层面体现个人所做的一切都应该是由自己的意志来中介的(20)这个现代原则。基于这几层关系,宗教问题在近代西方政治中变得尤为重要,它把近代政治哲学中一些最基本的关切都交织在一起,这也使得整个问题变得特别复杂。近代哲学看到了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复杂关系,但只有在黑格尔哲学中,才从本体论层面来理解国家与宗教之间深刻的关联性。因为教会的教化事业在于仪式和教义,为此它需要地产和财产,同样也需要立志为教会服务的人,因此就发生了国家和教会之间的关系(59)。宗教狂热的危险在于,狂热不只是一种内在情绪和观点,它还要转向现实,要求在现实中把自己实现出来,这终将导致国家的动荡与颠覆。
在解读黑格尔之前,先来看看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对于这些问题的推进。如果人的精神受到了一种不自由宗教的束缚,他就会被训练成为最听话的人。在欧洲的历史语境下,更现实的问题是宗教与政治的对峙,马基雅维利已经看到了基督教与现实政治之间的错位。
(6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9页。⑨从《法的原理》(1640)到《论公民》(1642)再到《利维坦》(1651),霍布斯用心最多的就是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问题,直到《利维坦》给出了最全面的论述,甚至连主教的任命权以及关于《圣经》的阐释权,统统归于国家主权者之手。在黑格尔看来,这其实只是以宗教的名义,听任自己的任性和激情,从而逃避国家法律的规范。马基雅维利最早意识到这个问题,在《论李维》中他花了相当大的篇幅来讨论,他认为政治需要与宗教相结合,从而获得精神性力量。
那么当黑格尔再度从实体性角度出发时,他将如何吸纳现代世界的个体性原则呢? 黑格尔说:这个‘我要这样构成了古代世界和现代世界之间的巨大差别,所以它必须在国家这一大建筑物中具有它独特实存。可是基督教是自由的宗教,当然它可能转变,即它如果感染着迷信,就会从自由转向为不自由。
但是,黑格尔也表现出非常强的现实感,这样的宽容完全要基于这些教派的数量。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三重理解框架,显示出近代政治哲学聚焦这个问题的复杂性。现在越来越多的文化传统都可以纳入这个自由的进程。因此,黑格尔坚决主张宗教本身不应成为统治者(54)。
但如果缺乏哲学洞察,宗教情绪也行,它能导致同样的结果。(12)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第4卷,第8章。而民众的社会情绪常常受宗教传统的影响。最后,只有达到了这一步,人们才能在国家中,在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自己的实质性自由。
与其说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与宗教要彻底分离,不如说它们在现代社会中需要一种更为复杂的框架来厘定它们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基督教新教达到了现代高度,其尊重的个体自由也正是现代的主观性精神的自由。
不同的精神概念会产生不同的政治制度,拿破仑把法国的制度拿到西班牙,就遭到了彻底的失败。是自由而不是权威是新教的关键,这同时也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
那些表现为法、自由伦理和有机发展的自我意识形态在国家中就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以一种正确的态度对待教会,保证宗教不干涉政治,同时让宗教在现代生活中发挥某种积极作用。(15)可惜他没有进一步展开论述。(28)这种主观意识如果是从国家制度的运作中获得的确定性(certainty),那么它就是真实的,有力的。国家与宗教问题在黑格尔著作中有着非常广泛的论述③,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难题④,但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中的论述常常会被忽略⑤。宗教是精神在感情和表象中的表达,而国家是一种客观的现实。
在他看来,考察国家有两种可能的观点: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个体性为基础逐渐提高。(42)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不仅仅是典章制度,国家还是客观精神,以及对于这种客观精神的自我认识。
(82)也就是说,尽管哲学能认识到宗教与国家关系之间的真理,但对于政治秩序而言,宗教更能帮助形成我们对于社会和政治生活有益的态度和情绪。在Emil L.Fackenheim著名的《黑格尔思想中的宗教维度》(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7)中也只是简单地提及这个问题。
(45)因此,作为精神体现的国家与宗教,并不是在两个不相干的、完全外在的领域中,在对一个民族自我认知的意义上,它们是相互支撑的。(6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3页。
在卢梭版的公民宗教中,一方面,卢梭根据基督教传统,给出了关于自然宗教或者福音宗教的定义,一种普世的、人性的宗教。在制度层面上,黑格尔主张在现代社会需要政教分离,也需要教会自身的分立。第四,国家依然警惕教会与国家相抵牾的地方:教会教义不仅是良心内部的事,作为教义它倒是一种外部表达……国家和教会或直接汇合或背道而驰的情形就发生在这里。⑧真正从理论上着手解决这个问题的是霍布斯,霍布斯努力使在欧洲特有的、精神权力与政治权力分裂对峙的局面得到改变。
(23) 政治情绪意味着我们对于与国家相关事务深层次的主观认可,是一种表现为与心绪相关的信任态度。(7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3页。
并且从教会和思想各自的自由和合理性来说,这是它们所能遭遇到的最幸运的事。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国家与宗教有着本体论上的内在联系,但在现实中黑格尔主张防止宗教干涉政治,政教分离,在市民社会的层面管理教会,同时国家对教会与教义采取宽容立场。
(7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6页。德国学者韦尔默(Albrecht Wellmer)特别推崇托克维尔对于民主的伦理生活的重视,民主不只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以及个体对这种方式的认同。
(7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2页。就宗教形式而言,黑格尔认为宗教尚没有达到对于真理认识的充分规定性,因此在这个层面上如果坚持这些偶然性的宗教形式,那么势必会与国家造成对立,国家也必将陷于动荡。在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中,他着力批判了契约论的国家观。无独有偶,法国政治哲学家科维纲(Jean-Francois Kervegan)也认为:托克维尔与黑格尔之间有着关于现代性的无声对话。
人们不下一番研究功夫来克制自己的意见和培养自己的意志使之受纪律支配,并由此把它提高到自愿服从,而竟找最便宜做法,即放弃对客观真理的认识。(1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0节,第260页。
(73)参见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429页。(4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补充,第281页。
在卢梭看来,契约论国家只是个体的集合体,远非一个真正的结合体,更不是一个整体。所以,政治不能利用权力强迫接受某种信仰,因为在内心领域,任何强迫都不能成为合法的理由。